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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93824号“绿能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42: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233号
申请人: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93824号“绿能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标为臆造性词汇,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绿能”含义为“绿色能源”,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刘辰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绿能港 商标 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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