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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29407号“HQ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42: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283号
申请人:庆云县浩齐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29407号“HQ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142098号“HQ WIN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750799号“PRIVACY&FASHION H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295396号“PRIVACY&FASHION H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识别部分“HQ”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部分“HQ”在字母构成、认读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刘辰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HQ及图 商标 庆云县浩齐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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