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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27745号“EMO 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42: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992号
申请人:杭州有一个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纵贯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27745号“EMO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03353号“EMOD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942009号“生态家 ECO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29881号“依模;EMO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541257号“K11 ECO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文字构成与主要识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满一年,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EMO HOME”与引证商标一“EMOD HOME”、引证商标三中的“EMOOME”、引证商标四中的“ECO HOME”在字母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童装;袜;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标签:EMO HOME 商标 杭州有一个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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