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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70405号“NB ENEB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42: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846号
申请人:卡默运动服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70405号“NB ENEB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3142号商标、第16560461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8类第94450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二、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案件司法文书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化的英文“NB”,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行李箱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动员用手提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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