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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087201号“舒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42: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5094号重审第0000000468号
申请人: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65094号《关于第55087201号“舒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第100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41444号“舒霖”商标、第19199734号“舒霖”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且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在“理疗、头发移植、动物养殖、园艺、眼镜行、植物养护、保健站”服务上使用已被撤销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90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90期《商标公告》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舒霖”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矿泉疗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美容院、理发店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美容院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矿泉疗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洋
2023年01月19日
信息标签:舒霖 商标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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