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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834917号“汉唐E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42: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381号
申请人:河南汉唐医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34917号“汉唐E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01641号“汉唐尊享及图”商标、第38307238号“汉唐尊享”商标、第8815613号“汉唐金足及图”商标、第46134982号“汉唐耳匠”商标和第58367615号“汉唐 汉唐名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部分引证商标商标状态待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唐E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同的中文部分“汉唐”文字构成相近,五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针灸服务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按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汉唐E馆 商标 河南汉唐医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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