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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98485号“YONIEV 悠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4: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446号
申请人:苏州悠尼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98485号“YONIEV 悠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468510号“悠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898511号“悠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明确的对应关系。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互联网宣传报道网页、在先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按摩器械、假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按摩器械、植发用毛发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悠尼”与引证商标一、二“悠妮”呼叫相同,文字组成、文字字形相近,含义区别不明显。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YONIEV 悠尼 商标 苏州悠尼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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