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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19604号“陡门三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4: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743号
申请人:泉州盛康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孚智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19604号“陡门三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原有商标品牌基础上的业务延伸和扩展,具有特定含义和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35467号“陡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地理位置无关,不具备描述商品产地特性的功能,具有地名以外的明确、公知的含义,使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在第29类,多个含有陡门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一一指代关系,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原有“陡门系列”商标注册证、注册信息;2、字典搜索“陡门”含义;3、百度百科、360百科搜索结果;4、百度搜索结果;5、含有陡门的商标注册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姜片”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干蔬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由文字“陡门三宝”构成,该文字用于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陡门三宝 商标 泉州盛康鞋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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