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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076714号“金辰物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43: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177号
申请人:广东金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卓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76714号“金辰物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驳回决定总引证的第4058367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非类似服务上,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金辰物联 商标 广东金朋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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