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9874505号“豫香阁二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43:0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384号
申请人:河南二力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羽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杨勇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对第49874505号“豫香阁二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135798号“二力ERLI及图”商标、第36431877号“二力”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为郑州薇风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侵犯申请人“二力”商标的事实已经过无效宣告程序、多家法院认定,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为河南省郑州市的同行业从业者,故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商标,仍对争议商标进行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扫描件):
1.相关店面照片;
2.相关企业信息;
3.相关文字解释;
4.相关裁定、判决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8日申请注册,2021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一、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相关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审理范围。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二力”,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快餐馆、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服务提供者存在某种关联,从而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这些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既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代表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也不能证明其在养老院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但未明确除在先商标权外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还损害其何种其他权利。且如上所述,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养老院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餐厅、饭店、快餐馆、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豫香阁二力 商标 河南二力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192125号“小米运动健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478328号“开顿 KATUN(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535778号“KINGDEE U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417562号“AUDIO PERFORMANCE POWER TO PERFOR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834917号“汉唐E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673990号“红树林心理机构 INSTITUTE OF PSYCHOLOGY.HSL.2006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7216777号“清华大学附属中学TSINGHUA UNIVERSITY HIGH SCHOOL 1915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7577648号“BIOSC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9874505号“豫香阁二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