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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3444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4:26关于第6353444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979号
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瑞辉水泥制品厂 委托代理人:重庆快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344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92459号“铭航 MING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的地域不同,两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的构图要素相同,在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膏(建筑材料)、制砖用黏合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石膏(建筑材料)、修路用粘合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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