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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06797号“THE SNOW OWL SOW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4:31关于第63806797号“THE SNOW OWL SOW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212号
申请人:拉格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雅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06797号“THE SNOW OWL SOW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2732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以及整体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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