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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77645号“万国口腔W WANGUO DENT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8:36关于第60177645号“万国口腔W WANGUO DENT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011号
申请人:广州融合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77645号“万国口腔W WANGUO DEN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系列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2075738号、第34869007号、第10413582号、第12339123号、第36225195号、第12203649号、第40919173号、第15044491号、第34863211号、第34873717号、第39613167号、第5820279号、第17299070号、第33637155号、第34869023号、第34869627号、第34873751号、第34876287号、第34876291号、第34876354号、第34878415号、第34880179号、第34880962号、第34880966号、第34887083号、第34887142号、第58204942号、第56510239号、第12031434号、第1218897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不构成近似商标,且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十七、二十八处于驳回复审待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均为公众熟知的汉字,些微艺术设计,不会对公众正确的汉字识别产生任何不良影响,且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病例复印申请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十七、二十八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九、三十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六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汉字“万国”,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六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与上述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中的“国”为非规范汉字,作为商标使用易使消费者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汉字的认知产生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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