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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572763号“绮季咖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42: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600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72763号“绮季咖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74068号、第11793353号、第1844006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4302、4304、4305、4306群组服务,仅对“咖啡馆;餐馆;旅馆预订;酒吧服务;咖啡馆服务;食品装饰”服务进行复审,故引证商标一、三不构成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图片、宣传报道、销售资料等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仅对“咖啡馆;餐馆;旅馆预订;酒吧服务;咖啡馆服务;食品装饰”服务进行复审,即已明确放弃其余服务项目上的复审,故在其余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咖啡馆;餐馆;旅馆预订;酒吧服务;咖啡馆服务;食品装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馆;旅馆预订;酒吧服务;咖啡馆服务;食品装饰”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馆;餐馆;旅馆预订;酒吧服务;咖啡馆服务;食品装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绮季咖啡 商标 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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