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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192698号“完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45: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036号
申请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92698号“完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57074号“完美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570242号“完美庄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324371号“完美家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092884号“完美药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3525311号“完美公关GONGGUAN.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56363号“完美人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9139737号“完美PERFE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256698号“完美诊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5432853号“新完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9433636号“完美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6091536号“完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1908361号“73完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6265164A号“完美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9978898号“百年完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7879874号“完美香车时代PERF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575901号“完之美PERFEC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21512446号“完之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47161132号“完美社区 完美世界 PERFECT 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4302289号“完美工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8897912号“完美购物PERFECT SHOPP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54952065号“完美购物PERFECT SHOPP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44564399号“完美助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11941257号“风完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7028795号“完美生活PERFECT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43599545号“完美福利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第52474012号“完美童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六)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至五、十二、十五、十六、二十一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十一、十四、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三至二十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相关信息、决定书、所获荣誉、百度百科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至五、十二、二十一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引证商标六、十四、十六、十七、二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十一、十八、二十六其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五其专用权至2021年3月27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前述商标已无效。2、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十三、二十四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十五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至六、十一、十二、十四至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六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五初步审定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其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外的其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七至十、十三、十九、二十二至二十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至十、十三、十九、二十二至二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七至十、十三、十九、二十二至二十四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七至十、十三、十九、二十二至二十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完美 商标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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