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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986914号“康百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45:3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980号
申请人:北京康百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安徽康博特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42986914号“康百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对“康百特”享有的在先商号权。二、被申请人将大量公共资源申请注册为商标,主观恶意明显,不仅违反了基本的社会公共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亦对商标注册秩序和他人特定民事权益造成了损害、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模板网站建设合同、康百特官网软件服务项目合同、发票、官网截图;2、网站备案信息及域名证书;3、百度推广服务合同、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涉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将“康百特”作为其商号在争议商标核定服务所属行业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1月13日
信息标签:康百特 商标 北京康百特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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