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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417085号“烤焰KAOY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45:3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970号
申请人:北京郑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中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田晓明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对第46417085号“烤焰KAOY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1397147号“烤焰所及图”商标、第61342439号“烤焰所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二、 “烤焰”、“烤焰所”系列由申请人所独创并最先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三、申请人与北京烤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同一个法人,且二者为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争议商标侵犯了北京烤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商号权。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且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大量申请一百六十余件,不以使用为目的,具有囤积商标的性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门店照片;2、销售合同、发票;3、使用商标图片;4、美团、大众平台上使用商标的截图;5、用户评价;6、所获荣誉;7、相关报道;8、百度、360搜索商标信息截图;9、被申请人囤积商标信息;10、申请人与北京烤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关系图;11、北京烤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详情。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5月18日申请注册,2021年01月07日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取得注册。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已无效。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日期为2021年12月13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
3、根据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北京烤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郑义,股东之一为申请人北京郑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持股63%),申请人北京郑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郑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记录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鉴于引证商标一现已无效,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述商标均不能构成争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的使用证据,或形成时间多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或系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的图片证据。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的 “烤焰”、“烤焰所”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申请人与北京烤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申请人为北京烤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具有以“烤焰”商号作为在先权利提起本案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保护,原则上限于同行业内。申请人所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烤焰”作为北京烤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商号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所属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1月11日
信息标签:烤焰KAOYAN 商标 北京郑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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