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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31852号“PENRU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36: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295号
申请人:河北永通鹏瑞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931852号“PENRU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1512530号“PERR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522730号“PINRUI PIN RUI CULTURE MED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563036号“岩迪喷绘 PEN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849927号“庞润PENR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PINRUI”在字母构成、认读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刘辰
2023年01月29日
信息标签:PENRUI 商标 河北永通鹏瑞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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