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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818901号“诡秘之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36: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28045号重审第0000000397号
申请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28045号《关于第49818901号“诡秘之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7990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639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738689号“诡秘之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基于本案事实变更系发生在二审诉讼程序中,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申请人的上诉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依法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人现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依法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引证商标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徐晓建
黄会芳
2023年01月18日
信息标签:诡秘之主 商标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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