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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36791号“贝居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37: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560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36791号“贝居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039670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给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即申请人所有,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乔向辉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贝居逸 商标 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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