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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28988号“平安佑 PINANYO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37:35关于第60928988号“平安佑 PINANYO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392号
申请人:福鼎市健瑞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28988号“平安佑 PINANY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014044号“平安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第59094426号“平原安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异议审理决定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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