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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4328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37:48关于第6244328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073号
申请人:正宗品牌追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432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6764号图形商标、第6089684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成衣制品、大衣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图形商标,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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