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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526773号“星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37: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641号
申请人:艾斯勒斯塔控股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恒诚新熠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26773号“星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22年5月转让给艾斯勒斯塔控股有限公司,即申请人所有。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香精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放弃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3761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已转让给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5826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化妆品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艾斯勒斯塔控股有限公司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系同一法律主体,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香精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通知书当然生效,下文仅针对化妆品等其余商品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化妆品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化妆品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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