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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72311号“古云传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38: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469号
申请人:杭州君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迪索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72311号“古云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97785号“古云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763554号“古云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656200号“古云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266600号“十日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动画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动画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徐晓茹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古云传奇 商标 杭州君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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