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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74832号“凯斯博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38: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211号
申请人:哈罗德•卡兹博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74832号“凯斯博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18437号“DR.KAI 凯博士”商标、第5165830号“凯斯特CRYSTAL”商标、第4358317号“凯斯”商标、第3061943号“凯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线词典解释、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工商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蜂蜜等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三、四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凯斯博士”与引证商标三、四“凯斯”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益生菌制剂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此外,因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决定生效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1月29日
信息标签:凯斯博士 商标 哈罗德•卡兹博士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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