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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48294号“汇福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38: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354号
申请人:山东汇福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48294号“汇福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17191号“汇福大酒店HOPEFULL GRAND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45794号“汇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12721号“汇福大酒店HOPEFULL GRAND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44204号“汇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257399号“真汇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汇福园”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汇福”文字、引证商标五“真汇福”文字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倩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汇福园 商标 山东汇福园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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