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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892507号“宾格瑞 BINGGRA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38:59关于第59892507号“宾格瑞 BINGGRA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303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宾格瑞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92507号“宾格瑞 BINGGRA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46723号“宾格瑞 BINGGRA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商标无效宣告及撤销复审诉讼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徐晓茹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宾格瑞 BINGGRAE 商标 株式会社宾格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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