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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06733号“天趣星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5: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632号
申请人:深圳市天趣星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律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06733号“天趣星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41729号“天美星空”商标、第42580012号“天美星空”商标、第61396194号“天马星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均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天趣星空 商标 深圳市天趣星空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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