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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52918号“当燃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9: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084号
申请人:火浪(北京)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叁玖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52918号“当燃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并且在申请人的大量使用下,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产生一一对应的关系,消费者可以轻易地识别服务的来源,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字词释义、类似商标注册信息以及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当燃火”指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徐杭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当燃火 商标 火浪(北京)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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