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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187575号“金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9: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170号
申请人:徐启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杭州瀚厅家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2日对第38187575号“金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有大量的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的目的,争议商标目前存在于市场,完全是对商标的闲置,浪费商标资源,未使商标发挥其应有的价值。经查询,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名下申请注册的多件商标在米马平台销售,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大量申请商标的行为,具有囤积商标、不正当占用社会资源的恶意,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依法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抢注商标的官网信息;
2、被申请人在米马平台销售的信息;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的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信息;
4、被申请人关联公司截图及售卖相关商标的信息;
5、其它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成套的烹饪锅;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家庭用陶瓷制品;瓷器装饰品;饮用器皿;熏香炉;刷子;牙刷;梳妆盒;手动清洁器具商品上,专用期至2030年1月20日。
2、经登陆米马平价商标直卖平台,未发现有被申请人名下注册商标进行售卖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所提其它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王凡
张学军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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