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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83078号“德古烧坊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0: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672号
申请人:东莞市扬德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新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83078号“德古烧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371863号“老德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字形设计和整体外观设计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均为“德古”,呼叫读音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黄酒;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苹果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德古烧坊及图 商标 东莞市扬德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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