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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733089号“奥加玩具 AOJIA TOY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1:47关于第17733089号“奥加玩具 AOJIA TOY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69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嘉篪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澄升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卓远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733089号“奥加玩具 AOJIA TOY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828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828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8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在“玩具;智能玩具”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从事的行业为玩具生产行业,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以及本案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
1、产品外包装、宣传册;
2、淘宝网站商品页面截图;
3、玩具说手册;
4、产品检测报告;
5、电子数据原件及对应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6、相关商标使用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棋、玩具等商品上,其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0月6日。2021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玩具、智能玩具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系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且未能体现具体的形成时间。证据3、4并非产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的销售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实际商业使用的证据。证据2、5为网络证据,上述证据均未有相关对外销售合同、发票、订单等予以佐证,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玩具、智能玩具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玩具、智能玩具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徐杭
2023年01月10日
信息标签:奥加玩具 AOJIA TOYS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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