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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709829号“KINGHO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1:35关于第57709829号“KINGHOM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599号
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09829号“KING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2138号“KINH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289113号“HOMEKING FAMILYASSIST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356095号“HOME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520905号“HOME 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向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会计;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指向关系,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1月12日
信息标签:KINGHOME及图 商标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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