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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546051号“M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1: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362号
申请人:舫酷(上海)置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46051号“M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并投入使用的品牌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53137号“mia”商标、第19452164号“MIA PiZZA”商标、第16675322号“MIA coffee & bakery”商标、第34949632号“千千妈妈 Mia唱童谣及图”商标、第34938895号“千千妈妈 Mia爱阅读及图”商标、第35720770号“Mia及图”商标、第49802076号“米娅婚礼堂 MIA WEDDING BANQUET H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其中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不构成近似商标,所属行业差异明显,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放弃4302-4306群组的申请,则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不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协议书、发票、设计方案、商标档案、使用情况照片、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之间已经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七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活动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商标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现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幼儿园、动物寄养等服务不在同一服务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饭店;备办宴席;替他人预定酒店;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标签:Mia 商标 舫酷(上海)置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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