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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64636号“明悦堂MINGYUET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1:13关于第63964636号“明悦堂MINGYUET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966号
申请人:江西明悦堂健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64636号“明悦堂MINGYUE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55231号“明悦医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608428号“明悦潮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明悦堂”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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