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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863225号“亚马巴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1:0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569号
申请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亚马巴巴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9日对第41863225号“亚马巴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争议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的第2018810号“阿里巴巴”商标、第15439292号“阿里巴巴”商标、第41050989号“阿里巴巴”商标、第12127698号“阿里巴巴”商标、第21554826号“马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采用了不正当手段进行了注册。综上,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阿里巴巴控股有限公司关联关系;
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情况;
3、媒体对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报道;
4、宣传资料;
5、广告投放、收入合同及发票;
6、荣誉证书;
7、相关在先案例;
8、被申请人恶意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4日申请注册,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提起异议,我局作出《异议决定书》认为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于2021年7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专业咨询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8月20日。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五已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策划等服务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专有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以上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纯中文“亚马巴巴”,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的主要认读部分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整体上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综上,争议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鉴于我局对引证商标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并考虑了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情形。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另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综上,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鉴于我局对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的该主张,我局不予评述。
另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的该主张,我局不予单独评述。《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已有体现,对申请人依该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我局在前文中已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进行评审,在此不予赘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1月05日
信息标签:亚马巴巴 商标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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