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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027436号“翼微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1:0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613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茂名鸿信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4日对第47027436号“翼微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979403号“微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48085号“微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891839号“微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412414号“微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782442号“微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948567号“微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
3、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侵害他人权益的一贯恶意,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会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简介、所获荣誉、公益介绍;关于“微云”的网络搜索结果及媒体报道;申请人“微云”产品介绍;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商标注册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异议程序于2021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程序复制等服务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云计算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及外围设备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第39类商品包装服务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一至六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1、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已获准注册,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2类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第39类商品包装服务在功能效用、服务内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与服务上共存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由中文“翼微云”构成,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微云”,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云计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由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故针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
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徐杭
2023年01月13日
信息标签:翼微云 商标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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