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9802725号“单依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0:5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516号
申请人:北京百沐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安徽知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对第49802725号“单依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显然是对申请人“单依纯”系列商标的抄袭和抢注,单依纯作为一名在相关行业及领域内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同时侵害了申请人名下所属艺人单依纯的姓名权。单依纯作为中国内地流行乐女歌手,早在2018年就参演了多档综艺及比赛,在相关行业及公众中具有极高知名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未经许可,将单依纯姓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申请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从而引起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授权书及演艺经济合同;
2、单依纯基础资料、演艺经历、主要作品等信息资料打印;
3、腾讯网关于单依纯获得《中国好声音2020》总冠军的报道;
4、人民网等新闻平台报道单依纯相关信息的文章;
5、单依纯官方微博页面;
6、搜索平台、自媒体平台检索单依纯信息汇总表;
7、网络视频平台检索单依纯信息汇总表;
8、《意林(少年版)与单依纯有关文章打印件;
9、单依纯参加公益活动的新闻报道;
10、百度百科对于被申请人的简介;
11、相关决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并于2021年11月7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
2、单依纯与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签订《演艺经纪合同》,并就其姓名权有关的商标申请、使用等有关事项授权申请人持有并使用有关商标,故申请人作为单依纯的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本案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
3、人民网、新华网、新华山东、新浪网等网络媒体就单依纯参加并获得《2020中国好声音》总冠军事项进行了报道,并对单依纯参加其他活动持续进行了报道。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9、10、12可以证明。
4、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5类、第10类、第35类、第44类等多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92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X正宗”、“X太医”、“X御医”系列商标。
5、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查询了被申请人的工商信息,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服务;加盟信息、教育信息、电子商务信息、社会经济信息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网络商城运营;网络推广服务;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图文设计制作;手机配件、床上用品、玩具、母婴用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装饰品、电子产品、针织品、服装、日用品、化妆品、体育用品、文具、医疗器械、预包装食品、保健用品的销售(含网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姓名权为上述在先权利之一。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他人在先姓名权的损害,不仅要考虑到争议商标是否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同时需要考虑该姓名权人在社会公众尤其是相关公众的知名度。本案争议商标“单依纯”与申请人旗下艺人“单依纯”名称相同。由我局审理查明3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单依纯于2020年8月21日起参加2020中国好声音,并最终取得了2020中国好声音的总冠军,人民网、新华网、新华山东、新浪网等网络媒体对单依纯参加并获得《2020中国好声音》总冠军事项进行了报道。《2020中国好声音》总共历时三个多月,单依纯在《2020中国好声音》持续播放的过程中,在相关公众中已累计了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在单依纯参加《2020中国好声音》的过程中,未经单依纯授权,将与申请人旗下艺人“单依纯”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客观上利用了“单依纯”参加《2020中国好声音》累积的知名度,可能误导相关公众认为申请人旗下艺人与其存在某种商业联系,损害了申请人旗下艺人的在先姓名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申请人在先姓名权之情形。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家具等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单依纯”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
由审理查明4、5可知,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5类、第10类、第35类、第44类等多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92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X正宗”、“X太医”、“X御医”系列商标。其中有多件“单依纯”商标与艺人单依纯的姓名完全相同,难谓巧合。对此,被申请人未进行答辩,未提交上述商标使用证据及商标创作来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但申请人仅列明法条,未提出具体事实与理由,对于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单依纯 商标 北京百沐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7533636号“艾长康COLOCOMF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5938668号“特斯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183078号“德古烧坊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5049165号“滴滴顺风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6156214号“鑫帅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43221235号“GAOBOOS”商标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 关于第47434124号“波仕艾婕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53016773号“智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49802725号“单依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