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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920971号“百姓的味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1: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391号
申请人:锋味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20971号“百姓的味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58838号“百姓味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73485号“百姓味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百姓的味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被消费者当成宣传用语识别,缺乏商标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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