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038205号“宏硕 5”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1: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265号
申请人:丹东市振安区丹兴玉米育种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丹东东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38205号“宏硕 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52965号“硕宏虾稻米”商标、第35243400号“浤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籽苗;玉米”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的文字基本一致,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植物;籽苗;玉米”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植物;籽苗;玉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宏硕 5 商标 丹东市振安区丹兴玉米育种研究所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1863225号“亚马巴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44156189号“迪麦芬腾 DIMAIFENTE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4384917号“糊涂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947754号“箕星药业 JIX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64636号“明悦堂MINGYUET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370761号“优合集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320748号“Tiffk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112187号“恒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038205号“宏硕 5”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