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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062513号“容集商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1: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361号
申请人:容集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韧启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62513号“容集商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236132号“容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商标异议申请,届时引证商标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容集商店”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构成文字“容集”,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设计;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标签:容集商店 商标 容集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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