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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770856号“蚂蚁数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1: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959号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70856号“蚂蚁数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67861号“蚂蚁创投”商标、第53585483号“蚂蚁 ANT”商标、第53588636号“蚂蚁 ANT及图”商标、第54500794号“蚂蚁游学”商标、第52977659号“蚂蚁映画 ANT PHOTOGRAPHY及图”商标、第52275373号“蚂蚁映画”商标、第49968622号“蚂蚁找房”商标、第18409215号“蚂蚁工坊”商标、第40986086号“蚂蚁培训学院 ANT TRAINING ACADEMY 2013及图”商标、第9869952号“金蚂蚁 KINGANT”商标、第15876889号“小蚂蚁 LITTLE ANT及图”商标、第28696433号“蚂蚁商用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紧密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引证商标信息;部分蚂蚁系列商标注册信息;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至七、九已无效。引证商标十一尚处于撤销程序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至七、九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八、十至十二主要识别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彩票发行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朱红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蚂蚁数字 商标 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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