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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384787号“质造橘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6: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580号
申请人:贵阳语信通讯设备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84787号“质造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870409号“致造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2977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5648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5467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0540508号“喜桔XIJ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作为商标的基本权利。申请人已有“质造橘”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是其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同时,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三、四、五相区分。
再者,延伸注册获得认可和保护的前提在于,在先的注册商标已经经过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使其商誉足以延续到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并不致与其他注册商标产生混淆误认,而申请人的证据尚不足以支持其有关延伸注册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质造橘及图 商标 贵阳语信通讯设备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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