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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567067号“小米出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8: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717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67067号“小米出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354066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不予注册复审决定商标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侯林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小米出行 商标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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