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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803903号“武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7:5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654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云南功夫梦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03903号“武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1771号决定,于2022年1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2018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4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复审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武魁”版权证书照片及名下商标情况;
2、部分产品、员工服装、学员活动照片、公司实景图、购销发票及微信朋友圈宣传截图。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申请注册,2018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护膝(体育用品)等商品上。
2、证据1作品登记证书及名下商标情况并非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部分产品、员工服装、学员活动照片、公司实景图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无法确定形成时间,购销发票为申请人订购衣服的发票,且未显示复审商标,微信朋友圈宣传截图为网络证据,真实性无法确定。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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