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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60293号“JIX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7: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465号
申请人:箕星药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60293号“JI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60271号商标、第27217596号商标、第21649390号商标、第27968313号商标、第12643581号商标、第15565622号商标、第9295434号商标、第11910089号商标、第7560617号商标、第7560614号商标、第41833154号商标、第40034706号商标、第51408289号商标、第44935683号商标、第7560613号商标、第4702442号商标、第52075860号商标、第44262720号商标、第13247740号商标、第17085948号商标、第7741811号商标、第9620331号商标、第515808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三、九、十一提交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且引证商标一、五已经被驳回,以上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五、九、十一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二在“空气芳香剂”一项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洁肤乳液;洗面奶;清洁制剂;香精油;口红;美容面膜;化妆品;香水;牙膏”。
3、引证商标四在“空气芳香剂”一项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化妆品;美容面膜;洗发液;洗衣粉;洗洁精;鞋油;化妆品用香料;牙膏;动物用化妆品”。
4、引证商标六在“空气芳香剂”一项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除锈制剂;假牙清洁剂;化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至十一、十四、十五、二十至二十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十二、十三、十六至十九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灭微生物剂;消毒湿巾”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十二、十三、十六至十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十二、十三、十六至十九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十二、十三、十六至十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灭微生物剂;消毒湿巾”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JIXING及图 商标 箕星药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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