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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5761号“福茗堂茶庄 FOOK MING TONG TEA SHOP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7:36关于第6125761号“福茗堂茶庄 FOOK MING TONG
TEA SHOP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69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崇哲兴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125761号“福茗堂茶庄 FOOK MING TONG TEA 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5413号决定,于2022年04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11日至2021年8月10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未体现其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符合标准,无论是实体店销售,还是网络宣传等,申请人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并在行业内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宣传协议、宣传图片;
2.申请人公众号推出系列活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与评审阶段不一致部分的证据材料:
3.申请人新浪微博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小红书截图、有赞商城截图、环贸线上商城截图;
4.商城橱窗布置照片、店铺货品陈列照片、广告宣传照片;
5.宣传单页;
6. 新年产品套装封条。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6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5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等服务上。2021年8月11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5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1商户名称并非本案申请人,且未显示复审服务;证据2、3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4至6均未显示复审服务。综上,申请人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5类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陈辉
宋岳茹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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