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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451221号“搜互”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7:2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693号
申请人: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泽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2日对第38451221号“搜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21273782号“搜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搜狐”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复制和摹仿,易导致驰名商标淡化。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明显恶意攀附“搜狐”商标知名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属以欺骗和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嫌疑,造成不良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广告合同;
2. 与国内外企业、国际组织、国际赛事合作合同;
3. 财务审计报告;
4. 商业活动、公益活动合同和现场图片;
5. 行业排名数据;
6. 荣誉证书;
7. 境内外商标权属文件;
8. 部分驰名商标认定记录;
9. 申请人在先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7日申请注册,并于2020年0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服装出租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在2016年09月12日申请注册,并于2017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服装出租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关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以资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二者若共同使用在服装出租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进行了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此外,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我局认为,在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1月18日
信息标签:搜互 商标 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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