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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16587号“國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7: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175号
申请人:徐州市国蓝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16587号“國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其设计理念,显著性极强,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商标的显著识别特征,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名下“国蓝”“国蓝之家”商标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已注册商标、产品实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国”字,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内衣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商品的质量、品质等得到了国家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从而具有某种国家级质量保证或等级、荣誉的特质,进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王阳
田淑芹
2023年02月18日
信息标签:國藍 商标 徐州市国蓝服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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