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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267745号“云桂三金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7:0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0575号
申请人: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洁士美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1日对第24267745号“云桂三金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我国现代中药生产行业的龙头企业,历史悠久、影响深远、为行业翘楚。申请人“三金”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很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05347号“三金SANJIN及图”商标、第2016394号“三金SANJIN及图”商标、第23032406号“三金”商标、第23032407号“三金SANJ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第798258号“三金SANJ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易损害申请人利益。“三金”不仅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亦是申请人的企业商号和知名产品名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及知名产品名称权。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商标应知亦或明知,但其仍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具有抢注之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商标受保护记录;获奖情况及资质证书;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活动照片;广告宣传情况;在先裁定书、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相差甚远。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不同,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字号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主观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亦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产品外包装图片及设计稿;外包装订制聊天记录;原料采购聊天记录;宣传页面截图。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广州丽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13日,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广州洁士美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争议商标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牙膏、研磨剂、洁肤乳液”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5类“中药成药”等商品上,其中引证商标三、四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三、四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主张,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予以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商标已得到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知名产品名称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由于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且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均未涉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相类似的行业内,申请人商号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其次,所谓“知名产品名称”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通过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商品名称,但是已经作为注册商标的标识就不再具有知名产品名称的属性,而具有了注册商标权的专有性。本案中,申请人的知名产品名称标识已经作为商标在中药成药等商品上在先获准注册,故不符合知名产品名称权的定义。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代理关系、代表关系,或《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六、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七、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该条款涉及的是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一般是指损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商标注册行为。本案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娜娜
张蕾
2023年01月13日
信息标签:云桂三金七 商标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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